
美國與伊朗是否在 2026-08-18 前達成最終核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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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說明與結算規則
2026 年 6 月 14 日,美國與伊朗宣布一項書面外交協議,包含一個可延長的 60 天期間,雙方承諾在該期間內就伊朗的核計畫與其他議題協商以達成「最終協議」。 若在指定日期(美東時間 11:59 PM)前,美國與伊朗已共同簽署或採納一份符合條件的書面外交文書,則本市場結算為「是」。否則,本市場結算為「否」。 除非下文所述該書面文書被正式採納而無須簽署,否則該文書必須由美國與伊朗均簽署。雙方必須簽署相同文件,或各自簽署實質上並直接表示接受相同基本文書的個別文件,儘管簽署版本在格式、用語或翻譯上存在細微差異亦可接受。實體簽名與官方發行的電子簽名皆視為有效簽署。 若美國與伊朗認定該書面文書不需簽署即得以執行,則雙方未簽署但正式採納該文書亦符合資格。正式採納可由官方行動建立,包括: (i) 共同官方聲明宣布美國與伊朗已採納、批准、執行、完成或以其他方式定案該文書; (ii) 雙方相互官方確認已就同一已公布文書達成、採納、批准、執行或完成一致; (iii) 透過官方決議、部長決定、行政決定或等同之制度性行為的採納、批准或背書,若該行為即為相關國家採納該文書的機制;或 (iv) 交換官方外交照會或函件以確認接受同一文書。 符合條件的書面外交文書必須: (i) 在美國或伊朗的官方溝通中,或由可信報導的共識,明確被標示為 2026 年 6 月 14 日諒解備忘錄所構想之最終協議; (ii) 建立至少一項具體義務,以具體、可測量之基準限制伊朗的核計畫,該基準須可用以測試符合情況,形式可為明確限制、禁止或數量(例如對伊朗可濃縮鈾之純度設定特定上限,或伊朗明確承諾交出、銷毀或稀釋其濃縮鈾存量)。沒有明確指標之非特定或模糊限制(例如承諾不追求核武器、承諾維持現狀,或僅承諾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監督或檢查但並未具體限制伊朗核計畫之措施)將不符合資格。 符合條件文書的內容必須以約定的義務形式表達並得以執行。下列情形不符合資格: (i) 其實質義務明示仍取決於未來協議、協商程序或雙方同意之後續文書; (ii) 明文表述為未來談判之最低要求,而非當前義務; (iii) 為結構化持續或未來談判目的而明確設置之底線、占位符或最低標準。 即便技術性或程序性細節(包括確切實施日期、時程或順序)仍由未來安排決定,若該義務為明確且無條件且仍建立可用以測試之具體、可測量基準,則得符合資格。具條件性之義務不符合資格。 是否符合資格將主要以官方公布之文本為準。符合條件之文書必須在指定日期(美東時間 11:59 PM)前由美國與伊朗簽署或正式採納。如在該時間前簽署或正式採納但完整文本尚未公布,且對是否符合本市場要求仍存重大實質性歧義,則本市場可在指定日期後最多延長開放 28 個日曆日,等待文本公布。若 28 日後文本仍未公布,將以美國或伊朗之官方且明確之宣布,並以主流新聞機構之可信報導共識來決定該文書是否符合資格。 若該文書的締約方除美國與伊朗外尚有其他當事國,仍可符合資格,前提是美國與伊朗兩國為該文書之締約方且所有其他要求均被滿足。 一旦外交文書已由美國與伊朗雙方簽署或在無簽署情況下正式採納,且經確認符合符合條件之書面外交文書的要求,則本市場條件即已達成,無論該文書之後是否生效、是否獲得批准、是否經立法或條約同意,或是否被美國或伊朗日後拒絕、撤回或未予實施。 本市場主要之判定來源為美國與伊朗政府或其授權代表之官方通訊。主流新聞機構之可信報導共識亦可作為判定依據。